25岁男坠楼身亡:背后原因竟是逼婚?父亲嚎啕大哭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2018-01-26 01:01:20  阅读:131+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曹颖
昨日晚上,25楼男坠楼身亡,背后原因竟是逼婚,父亲知道嚎啕大哭,跌在大厦空地位置,居民发现后报案。救护员赶至现场,证实男子已当场死亡,警员事后以帐篷将遗体遮盖。约半小时后,家人接获通知,返回大厦楼下,其中死者父亲从大堂冲出,掀起帐篷,一边抚尸摇晃,一边嚎哭:“儿子你这是做什么啊。”在旁警员见状,立即上前制止,并将他带到一旁。

  知情者说,当时男子出门买菜,准备回家吃好饭去上班,结果发现钥匙锁在了家里,于是他突发奇想,敲开了楼上邻居的门。

  知情者:“邻居把他往外面推,推出去以后他又跑进去,在阳台角落的窗口往下吊,他想从九楼阳台翻到八楼里面去。”

  邻居说,由于没有绳索,男子后来用长板凳挂在九楼阳台上试图借助板凳高度翻进自家阳台,结果失手坠落酿成惨剧。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,他们小区每个楼层都张贴着开锁电话,男子的行为实在太过冲动。

  坠楼是自杀还是意外

自杀

  现实生活中,人的死亡是一件令“亲者痛、仇者快”的事情。在《中国刑事侦查辞典》中,“死亡方式是指造成死亡的方式。确定暴力死并没有完全解决法律问题,还必须进一步解决死亡方式,即死亡的发生是死者自己所为,还是他人加害或由意外灾害所致。故暴力死的死亡方式分为自杀、他杀及意外三种”。他杀一般好排除,但是死亡方式是自杀还是意外,却本就是个极难断定的事情。

  可能是跳楼自杀的事情太多,一旦有人高楼坠亡,一般人的第一反应就是“跳楼”。殊不知,“跳楼”二字就是给坠亡定性,就是将死者固定在“自杀”的领域。发生高楼坠亡事件,各方媒体、观众对当事人自杀可能性的怀疑本身无可厚非。可问题是,对死亡这个严肃结果来说,这样的胡乱定性,是非常不严谨不公正的。这样的怀疑仅仅只能在媒体报道和评论中客观地表述为“怀疑”,不能对当事人的死亡方式作出直接的“跳楼”定性。如果定性为“跳楼”,应该承担举证责任,如果举证不能,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
  现实生活中,不论死因如何,人的死亡定会引起系列的评价,某些评价或许就是真正的死因,如某些人真的“畏罪自杀”,某些评价可能就是胡乱推动,如某些人并非“自私跳楼”。客观上,宪法确实赋予大家言论自由的权利,可是在真正的死亡定性之前,死因不能是一件人云亦云的事情。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,某些不负责任的定性或评价,可能侵犯了死者的人格权益、侵犯了亲属的合法权益,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。

  坠楼就真的是自杀吗?坠楼明显不等于跳楼。坠楼,只是一个事件客观结果,并不包含主观因素。跳楼,却是一个主观故意的行为,是行为人主动追求的结果,是属于法律上的“自杀”行为。

  在法律意义上,“自杀”是指个体蓄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,即自杀的成立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。死者是否蓄意、是否具有自杀倾向等,在案件调查中极为重要,如果不能据此认定自杀身亡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则应该由主张死亡系自杀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,以排除意外死亡的任何合理怀疑。

  在确定死亡方式或性质上,通过法医对尸体检验后,结合现场、案情及有关物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的判断,主要作出三种死亡判断:他杀、自杀、意外。在我国,具体的死亡定性,一般由警方或司法机关来确定。相对来说,他杀很好排除,而在没有明显证据来证明自杀还是意外时,警方一般会出具类似“调查结论排除他杀”的调查报告。

  面对坠亡,自杀还是意外?在没有最后的警方调查报告或司法定性之前,一切媒体报道或评论都只是“主观猜测”,只能客观报道和中立评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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