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吃方便面腹泻索赔450万 被判8年6个月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2018-02-12 03:31:45  阅读:5122+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许飞
昨晚(12日),央视《东方时空》跟踪报道了一年多前的一起案件。2014年12月,黑龙江男子李海峰吃过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,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巨额赔偿。近日,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(未遂)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6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。

  李海峰在开大车前往长春途中,购买了4包今麦郎生产的过期方便面,发现其中有异物。向该公司沟通后,不满于对方报销电话费并提供7箱方便面的赔偿。随后向生产公司索赔300万元,后又追加到450万元。在双方商讨赔偿金额的过程中,2015年3月,李海峰通过微博及网站发布了相关信息,今麦郎向公安机关报案,该品牌总部所在地、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立案并将李海峰列为网上追逃对象。2015年7月28日,李海峰在家中接受当地电视台采访时被公安机关带走。

  李海峰母亲:辩护律师着手准备上诉

  根据李海峰的母亲谷女士介绍,此次开庭是在2015年12月8日。当天谷女士家三名亲属进入法庭,另外还有两名律师和两名助理律师。

  “没有看到今麦郎一方的人,隆尧县检察院有两人作为公诉方出庭。”谷女士称,开庭之前她看到了儿子李海峰,当时眼泪就掉了下来。谷女士瞧了瞧儿子,状态还不错,只是略微黑了一点。“他让我别着急,别上火,还问了问孩子。”谷女士说。

  据了解,李海峰的辩护律师为其做的是无罪辩护,其辩护方认为,李海峰是合法消费者,通过微博等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其选取的检测机构是有资质的,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,并且不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。

  但是,法院一审认为,李海峰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,故而做出判刑8年零6个月,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。

  据悉,李海峰的辩护律师已经着手准备上诉事宜。按照规定,可能在3个月内会进行二审开庭。

  涉事方便面品牌:不方便评论 尊重判决结果

  关于李海峰向涉事方便面厂商索赔450万一事,今麦郎此前一直以官方微博作为信息发布渠道。不过,记者发现,最近一段时间,该品牌的官方微博并未发布关于此事的信息。

  1月4日下午4点多,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该品牌工作人员。对方经过请示后表示:“已经得知一审判决结果,关于此事不方便进行评论,会尊重法律判决的结果。”

  法律界人士:过度索赔还是敲诈勒索?

  此案因涉及450万天价索赔被,还有一个焦点是关于过度索赔还是敲诈勒索的定性,让其成为热议话题。

  《人民法院报》文章称,对于消费者的“天价索赔”,商家完全可以拒绝,或通过协商、仲裁、诉讼等方式解决,并不受消费者控制,“天价索赔”本身并不等于敲诈勒索。

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、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表示,李海峰的行为应属于“过度索赔”,“通过网络或者新闻媒体方式进行维权,只是手段,并不属于敲诈。索要巨额赔偿在民事纠纷案件很常见,也不属于敲诈。如果公布的‘证据’有问题,涉事品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,发起名誉权诉讼。”

 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次法律判决是正常的。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认为,李海峰索赔金额过高且缺乏依据,确实有敲诈勒索嫌疑。根据两高关于《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有关规定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“所以一审判决出现这样的结果是正常的。”刘海波称。

  对比旧案 李海峰错在哪

  《京华时报》今日刊发评论员林济生评论,将李海峰案与2006年北京发生的黄静涉嫌敲诈勒索华硕案进行了对比。黄静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,发现CPU被换成测试样品后,索赔500万美元。华硕公司报警称其遭敲诈勒索,黄静及代理人周成宇被刑拘并批捕。最终,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,决定不予起诉,并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。虽然黄静在索赔金额上也存在过度维权,但最终该案还是以过度维权者的胜利而告终。

  该评论文章指出,黄静最终赢得法律支持,是因为她索赔的基础是其个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了损失,她并没有捏造、歪曲或者夸大任何事实,即便索赔数额过于巨大,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形式的违法。

  “李海峰案”则不然。他购买食用的方便面已过保质期将近一年,当然,他也有权主张赔偿的甚至“天价”赔偿。可是,他却拿着过期近一年的食品进行检测,在常识判断中,基于过期样本作出的检测结果显然不能说明该公司的产品存在问题。在索赔遭拒后,他更是通过微博称,“某品牌含有致癌物质……我妈妈因家里工作原因长期食用方便面导致患上乳腺癌,劝大家远离某品牌黑心企业”,并向该品牌工作人员发出找媒体曝光将不良影响扩大化的威胁。

  可以说,“黄静案”和“李海峰案”的不同点正诠释了维权过度与故意制造事端索取财物之间的区别。

  作者对法院判决提出异议,认为法院判决李海峰有罪的理由之一为其“巨额赔偿超出了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,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”。实际上,这个理由站不住脚。李海峰应判决有罪,直接原因在于他歪曲了事实,故意将过期食品存在问题与某品牌食品致癌相混同,维权方式上的违法性导致其民事维权基础丧失了合法性,最终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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